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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寮坑溪龜山防洪工程(第四期)徵收補償費發價辦理情形公告

1.依據桃園市政府105年12月27日府地權字第1050322765號函暨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辦理。
2.上開補償費暨新台幣279萬1219元,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領取期限內領取,已依規定轉入桃園市政府-土地徵收補償費301專戶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