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辦理。 公告期間30日:自民國108年6月24日起自108年7月23日止。 劃定範圍:涉及本局主管之中央管區域排水範圍為鶯歌溪及塔寮坑溪等2條排水,公告區域排水範圍詳如附件。 土地權利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土地權利人對其土地權利是否位於區域排水區域範圍內有疑義者,請逕向各主管機關查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