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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各機關(構)、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繕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或縣(市)長建檔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函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副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時,亦同。

  • 第五條: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二)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後簽章,由機關團體於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

  • 第六條:申請人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未及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法定期間申請者,機關團體應主動聯繫移民署,並傳真説明書,電話:(0二)二三八八九三九三,分機二六七二或二六四五,傳真:(0二)二三八九七一五四。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始得依第五點程序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 第十一條: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如附件五)。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