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暨施行法簡介
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惟為展現反貪腐之決心,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特制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以實施《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於104年5月20日經總統公布,104年12月9日正式施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重點包括:
- 使公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
- 政府機關的行為應符合公約規定並應積極落實各項反貪腐政策。
- 機關間、各國政府間及與國際組織、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攜手落實反貪腐法律架構。
- 機關應依公約規定的內容,檢討現行法規。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主要條文我國目前落實情形:
公約第 21 條(私部門之賄賂):
即推動企業誠信;由公部門引導私部門誠信經營,輔導獎勵企業建立內部倫理及行為規範或準則,以防止私部門貪腐,建立優質、廉潔、效率之環境。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對因檢舉而查獲金融違法案件之檢舉人給予獎勵。
公約第15條(賄賂國家公職人員):
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公務員做違背法律、規章等「不應為」的行為,會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該公務員做職權範圍內「本來就可以做」的事,會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2項)。
公約第 20 條(不法致富/資產非法增加或財產來源不明):
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
公約第 13 條(社會參與):
即行政透明;《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分別於94 年 12 月 28 日、105 年 12 月 21 日公布施行。
公約第 9 條(政府採購和政府財政管理):
政府採購相關程序均詳盡規範於《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人員行為受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倫理準則規範,各級政府機關預算受立法機構監督,政府決算書及會計報告等,依相關法規主動公開。
公約第 12 條(私部門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對不法舞弊現象應具敏感度,拒絕配合做假帳等不法行為,避免違反《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