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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鶯歌溪大竹圍一號橋環境營造工程」用地取得協議會開會通知單及會議記錄公告1份。

主旨:本局召開「鶯歌溪大竹圍一號橋環境營造工程」用地取得協議會,茲因土地所有權人簡水牛與蔡石寶等2人(詳公示送達清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特予公示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用地協議取得會議訂於103年4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新北市鶯歌區公所3樓會議室召開。
二、本局業於103年3月28日(水十產字第10318006880號函)以雙掛號郵寄開會通知單召開用地協議價購會議,以103年5月6日水十產字第10318009610號函送會議紀錄,茲因土地所有權人簡水牛與蔡石寶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本案用地取得協議會開會通知單無法投遞,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本案台端等如同意協議價購,請於103年9月8日前出具協議價購書交由本局,對本案計畫協議價購或因協議價購不成而辦理徵收暨其他相關工程問題若有異議者,得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並於103年9月8日前向本機關提出陳述意見書,如未於上開期間內提出陳述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四、本案用地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先行辦理協議價購程序,屆時協議不成或未參與協議,為利本工程順利進行,則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
五、上開土地所有權人郵寄文件,暫存於本局資產課,應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內前往領取。
六、應受送達人如已死亡,得由其合法繼承人代為領取。
七、上開送達自公告日起20日發生效力。
八、檢附公示送達清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