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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公告劃定該市轄區內屬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稱可通運水道、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


  1. 依據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辦理。

  2. 公告期間30日:自民國108年6月24日起自108年7月23日止。

  3. 劃定範圍:涉及本局主管之中央管區域排水範圍為鶯歌溪及塔寮坑溪等2條排水,公告區域排水範圍詳如附件。

  4. 土地權利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土地權利人對其土地權利是否位於區域排水區域範圍內有疑義者,請逕向各主管機關查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