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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寮坑溪龜山區龍壽里防洪整治工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紀錄

結論

  1. 本次協議價購會議部分出席之所有權人同意價購,另部分出席之所有權人認為價格偏低,不願意出售土地,不同意本局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且亦不願以其他方式提供土地,致協議不成。會後如仍有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請於當場或107 年4 月19 日前出具價購協議書交本局,逾期未提出者,基於工程需要,需地機關將循土地徵收條例之徵收程序辦理本工程之用地取得作業。如會後對本案工程用地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及協議不成將辦理徵收等程序有意見時,請於前開日期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05 條規定,以書面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未於前述期間提出陳述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2. 各所有權人於會場上所提之口頭陳述意見,已經作成書面,並經向陳述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蓋章,並將其內容及相關主管機關予以說明並列入紀錄,會議紀錄將寄送各所有權人參考。
  3. 徵收之私有土地免繳土地增值稅。
  4. 有關殘餘部分因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請於原價購案買賣登記完畢之日起1 年內或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分別以書面向本局或該管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經本局邀集相關單位實地勘查結果審認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8 條一併徵收要件規定者,本局將依原協議價購價格標準予以一併價購
  5. 本工程之用地取得作業,其補償及獎勵救濟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各土地所有權人若將其土地出租他人使用,惠請轉知各承租人以維權益。
  6. 本案土地如經報准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 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第18 條第1 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
    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