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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工程處時期 【66.04.15 ~ 87.01.23】民國六十四年水利局行政院核定為「精簡機關試辦單位」,(依據民國六十一年行政院頒布之各機關健全組織功能實施計畫辦理精簡),至六十五年八月三日核定裁併水利局三室一課及附屬機關共計十二個,第十二工程處即於六十六年四月十五日改制為第十工程處(原第十及十一工程處裁撤)。轄管台北縣、桃園縣、基隆市主、次要河川及海堤。